三霸:雇主不得拒付聘用金
家政服务合同暗藏五“霸”
【条款】“服务员在非刑事行为的情况下,雇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
【案例】家住莲花街道的章小姐家里有高位截瘫的残疾人。2007年10月2日,她与某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保姆当天开始工作。工作两日后,该保姆以工作辛苦为由要求辞工,但合同书中有写明保姆辞工要提前一星期通知雇主。章小姐遂没有同意,双方协商时产生摩擦,保姆有辱骂和推搡雇主的行为,并于当月6日辞工。家政公司仍要求章小姐支付保姆5天工资,并拒绝返还其他费用。
【点评】该条款单方面剥夺了雇主的合同抗辩权。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家庭服务人员按约定提供服务,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当服务员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时,雇主均可拒付报酬,而非只有在服务员触犯刑法的情形下才可拒付报酬。
四霸:非雇主原因换人收调换费
家政服务合同暗藏五“霸”
【条款】“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须将家政服务员送回家政公司驻地,并办理调换等相应变更手续,当雇主同家政服务员就人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家政公司违约;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为雇主提供人选,基于成本考虑,家政公司可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雇主调换费200元/次。”
【案例】2007年2月,肖先生在某家政服务公司雇请了两个保姆在家工作一个负责家务一个负责小孩。其间,由于保姆有事辞职、两个保姆有矛盾等非雇主原因,一共换了五个保姆。到第六次时,家政公司称,按合同规定,今后再换保姆需缴纳每人次200元调换费。为此,肖先生提出解除合约和退还余款,被家政公司拒绝。
【点评】家政服务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员,从事约定的服务。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选不适,则属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服务员。而“从第六次选任开始收取家政公司调换费200元/次”,显然是家政公司将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了雇主,损害了雇主的利益。
五霸:雇主不得解除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暗藏五“霸”
【条款】“在服务员工作期间,若不能使雇主满意,可随时解聘家政服务员。但要按家政服务员实际工作日给服务员结算工资,不能因服务员有事辞工或对服务员不满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证一周内安排合适的服务员。”
【案例】2006年5月,雇主闫小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两年合同,交5760元。半年后,已更换3个保姆,但闫小姐均不满意,要求解约退费,但该公司称只能换保姆到满意为止,不能解除合同。
【点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若服务员辞工已构成违约,因其所服务事项具有时效性,所以返工或另行安排服务员已成为不必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雇主当然可以解除合同。而雇主“对服务员不满”往往也是因为服务员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更存在家政公司更换的服务员仍不能胜任的情况。只允许更换服务员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对雇主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记者 李纬娜 通讯员 靳丽娟 陈朝晖)